4月16日消息,因远光灯导致对向行人瞬间失明,进而引发交通事故,例如车辆撞上违停车辆,这类无物理接触的事故中,涉事车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?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。
据案情介绍,2025年6月某晚,老张酒后骑行自行车,与对向驾驶小型轿车的小王会车时,撞上了小李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左后部,导致老张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,自行车也遭到损坏。
司法鉴定结果显示,老张的自行车与小王驾驶的轿车并未发生直接接触,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老张撞上小李的三轮汽车所致。
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指出,老张醉酒骑行自行车,需承担同等责任;小李未按规定登记三轮汽车,并将车辆停放妨碍通行,同时小王违规使用远光灯,二人共同承担同等责任。小李对此不服并提出复核,但复核结果维持了原认定。
据悉,小王的轿车已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,而小李的三轮汽车未购买任何保险。事后,老张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保险公司、小王及小李共同赔偿医疗费、丧葬费等各项费用,合计约160万余元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合理有据,予以采纳。
针对小王与小李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,法院结合案件事实,全面考量双方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后认为,事发夜间,小王违规使用远光灯,致使老张会车时瞬间双目失明,无法清晰观察路况,这构成了事故的主要诱因。
小李违规停车虽存在过错,但并非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。最终,法院判定小王需承担40%的赔偿责任,小李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保险公司及二人依法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。
法官指出,无接触交通事故是指双方未发生物理碰撞,但一方的违规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惊吓或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,进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,常见情形包括违规变道、滥用远光灯及违章停车等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“接触”并非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,只要车辆因过错或意外在道路上造成损害,即可认定为交通事故。
法官强调,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。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重要证据,但并非法院确定赔偿比例的唯一依据。
法院会综合评估各方的过错程度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强弱等因素,确定责任份额,具体考量包括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、行为与损害是否有直接关联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损害后果是否实际发生等要素。
来源:快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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